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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6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溧农产组发〔2016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2016119

 

附件:

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四荒”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农村集体养殖水面经营权;

(九)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六条溧阳市设立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道)设立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资金结算和抵押融资等基本服务。

第七条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我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国土、农经、农林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制定相关产品的产权交易规则,报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交易权限。设置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权限为:土地流转(连片300亩以下)以及单笔标的100万元以下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租赁、拍卖,所有权转让等交易业务;镇级权限以上的交易由镇(街道)初审,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按照交易权限向市级或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国土、农经、农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可以由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出现串标等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十八条当引起中止情形消失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转交易。

第十九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交易双方存在重大欺骗行为,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国土、农经、农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有权机关授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人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申请表;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五)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实现双重保管功能。

第二十六条相关权利人可以享有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